又到了大家來找碴的時間。中午吃飯,聽到電視新聞裡說,加拿大多倫多汽車攻擊事件嫌犯「持槍與警察對歭」,發現與我認知不同,愛找碴個性使然,上網搜尋了一下:聯合、自由說嫌犯疑似有槍,蘋果描述他手持不明物品,電視新聞就不知道有多少台直接說嫌犯有槍的。嫌犯在事發現場很明確地沒有持槍。CNN新聞畫面可看到,嫌犯在警察把他逼下車後,故意手一直做出從腰際向前伸的動作,主播在播報新聞時,還稱讚加拿大警方十分冷靜而克制,沒有亂開槍。
新聞有沒有正確報導嫌犯是否持槍,我覺得很重要。(當然,還有更嚴重的錯誤訊息傳遞,像是某網路拷貝新聞媒體到了中午還在講這起事件疑似恐攻,就非常不應該。)嫌犯與加拿大警方對歭時沒有持槍,至少牽涉二件事。 首先,正如CNN主播讚許的,加拿大警方的行動相當符合現代國家民主法治社會的規範,這才是真正的執法。嫌犯開車撞死那麼多人,危不危險?警察設法把他攔下來當然遭受非常大的生命威脅。但是加拿大警察在把他困住的過程中,並沒有連開幾十槍把「可能危及警察及其他路人」的嫌犯打死。甚至當嫌犯下車後,不斷言語挑釁,聲稱持有槍枝,還不斷做出掏槍動作,警察在看到嫌犯沒有槍的情況下,都沒有隨便開槍打死他。
警察的工作是逮捕嫌犯,將他交給法律制裁;警察的工作不是制裁嫌犯。
其次,嫌犯明明沒有槍,卻宣稱自己有火器,還做出要射擊的動作。這種行為應該是要藉警察的手自殺(Suicide by Cop)。有些凶手,尤其是無差別殺人的凶手,並不在乎死,甚至但求一死。對於這樣的人,事後被殺並不會對他的殺人行為造成嚇阻。
死刑存廢在台灣一直(或說在發生重大刑案時)引起爭議。我認為,支持死刑的理由可以是報復、洩恨、可以是維護「殺人償命」的傳統價值,但別說是用來防止下一次命案的發生,尤其是對於無差別殺人。把犯人殺了很容易,但社會安全制度、安全觀念、公共安全人員配制…這些比較難執行的事還是必須做。否則每次事情發生了,只怪一怪廢死聯盟,政府人民就好像沒事一樣,什麼也不做,直到下一次悲劇再發生。
附註:CNN的影片可以看出嫌犯的挑釁動作: